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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火封堵施工的检验规则

本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、燃烧性能及所有的理化性能技术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新产品投产或某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;
b)正式生产后,产品的原材料、配方、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或正常生产满三年时;
c)产品停产一年以上,恢复生产时;
d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e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;
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外观、表观密度、初凝时间、抗跌落性、膨胀性能、耐水性、耐油性、耐碱性、燃烧性能等为出厂检验项日。
综合判定准则
防火封堵材料所需的样品应从批量产品或使用现场随机抽取。
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达到某一级(1 h,2 h,3 h)的规定要求,且其他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时,该产品被认定为产品质量某一级合格。
经检验,该防火封堵材料除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(不合格属A类缺陷,不允许出现)外,理化性能尚有重缺陷(B类缺陷)和轻缺陷(C类缺陷),在满足下列要求时,亦可判定该产品质量某一级合格,但需注明缺陷性质及数量。
a)防火封堵材料,当B<2或B+C<3时;
b)防火封堵材料,当B<1或B+ C<2时。
包装、标志、贮存、运输
产品应采取清沽、干燥、能密封的包装袋或容器包装并附有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。
产品包装上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产品名称、产品商标、规格型号、生产日期或批号、贮存期、包装外形尺寸或质量等。
产品应存放在通风、干燥、防止日光直接照射的地方。
产品在运输时,应防止雨淋、曝晒,并应符合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。